您好,欢迎来到青岛英航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English
首 页 公司简介 新闻中心 船员招聘 船员服务 客滚船服务 船东服务 船舶管理 公约法规 联系我们
 
快速导航
 
公司概况
荣誉资质
企业文化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船东服务
 

机舱残油舱修正案要求


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2015515日通过了MEPC.266(68)决议,对MARPOL公约附则I12条,关于残油舱的要求进行了修正,和之前的修正案相比较,主要修正内容如下:

1、残油舱不应设有和舱底水系统、舱底水储存舱、内底和油水分离器之间的排放连接(残油舱中沉淀水可通过泄放管泄放至舱底水储存舱或污水井),残油舱排放管路与舱底水排放管路可通过共用排放管连接到标准排放接头,但不允许将残油驳至舱底水系统。MEPC.1/Circ.753/Rev.1通函做了进一步补充解释:残油舱在通向与标准排放接头的共用排放管路上,应设置螺旋式止回阀。

2、之前的MEPC.18759)决议,对于残油舱的修订要求,不适用于20121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201411日以前交船)的船舶,本次修正案对以前建造的船舶有了追溯要求,对于201711日前建造的船舶,应在201711日以后的首次IOPP换证检验前满足上述要求。






新闻主题:
 
版权所有 © 青岛英航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12-2020 鲁ICP备13030264号-1       技术支持:蓝色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