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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备忘录关于滞留的复审程序


PSC检查中,船舶被滞留后,如当事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滞留持异议,有两个渠道申请滞留复审。一是根据实施检查的港口国提供的国家滞留复审程序,向港口国提出复议。二是如果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不愿意使用实施检查的港口国提供的国家滞留复审程序,可通过船旗国或认可组织(RO)向东京备忘录申请滞留复审。
下面小编就通过下面的流程图来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东京备忘录滞留复审程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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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对船旗国或认可组织(RO)向东京备忘录提出的滞留复审,港口国应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船旗国或认可组织(RO)。如果经调查,港口国同意改变滞留决定,应通知东京备忘录秘书处和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APCIS)管理人员。

第二步:如经调查,港口国不同意改变滞留决定,在解除船舶滞留后的120天内,船旗国或认可组织(RO)可向东京备忘录秘书处发送邮件(secretariat@tokyo-mou.org),提出滞留复审的申请。该申请为电子格式,用英文书写,并附上与滞留相关的所有信息。

第三步:秘书处将按东京备忘录成员国英文名称的首字母顺序,选3个成员国代表组成滞留复审小组,但不包括实施检查的港口国、被滞留船舶的船旗国(如适用)。之后,秘书处将通知港口国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步:从检查程序和技术两个方面,基于船旗国和/或认可组织和港口国家提供的信息,滞留复审小组成员以电子格式文件提出他们的意见。

第五步:根据滞留复审小组各成员的意见,秘书处准备最终总结,在适当的情况下通知船旗国或认可组织。滞留复审小组和港口国之间的通信细节将作为内部事务保存。

最后:如果滞留复审小组支持船旗国和/或认可组织的申诉,港口国将需要重新考虑滞留决定。反之,港口国则不需要重新考虑滞留决定。
下面开始敲黑板划重点!对滞留存有异议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人要注意啦:
首先,滞留复审小组得出的结果没有约束力,只是为港口国修改已在APCIS中输入的检查数据提供理由,并据此通知秘书处和APCIS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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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滞留复审小组的建议不能作为获得财务赔偿的理由。秘书处将酌情把港口国采取或不采取行动的相关信息通知旗国或认可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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