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作业也叫动火作业,在船上,明火作业是指使用电焊、气焊、气割等手段进行焊接、切割与烘烤等热工作业,作业地点可以是在甲板、货舱、深舱内,也可以是在机舱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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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作业申请
船上在进行明火作业前应填写明火作业申请并征得船长同意,港内明火作业还需按规定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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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作业前的环境考察
◎ 对不属于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必须考查以作业点为中心,10米为半径,向上2米,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柱形空间。
◎ 对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必须考查以作业点为中心,15米为半径,向上2米,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柱形空间。
◎ 对不属于危险区域的舱室内,必须考查以作业点为中心,5米为半径的空间。
◎ 对危险区域的舱室内,必须考查作业舱室及毗邻的舱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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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作业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
◎ 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相对风速小于13.8米/秒。
◎ 施工现场,须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备妥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有防止火花扩散的安全措施。
◎ 明火作业前,应拆除作业现场内有影响的电缆或切断其电源并对其安全遮盖。
◎ 在隔热舱壁或间架板上进行明火作业前,必须拆除距焊割边缘0.5米内的一切可燃物,对0.5米以外的可燃物,应采取防止焊割热传导的措施及有效遮盖。
◎ 可以拆除的管子等机件,应移至电焊间或安全地点焊补,对无法拆除的油管、污水管等,应进行有效清洗,使管内可燃气体达到本标准的要求,或采取充满惰性气体、水,或拆开管子接头对作业点两端进行有效隔堵。
◎ 在长期封闭的舱室或空间狭小通道明火作业前,应提供足够的通风,使空气中含氧量达到19.5%-21%,并且人员进入后无明显不适感。作业期间应保持连续通风。
◎ 明火作业前,必须查清作业面的反面和周围,并确认无易爆物品。
◎ 燃油、润滑油舱(柜),油船供油舱、泵舱、隔离舱、压载舱等进行明火作业前,必须封闭与其相连的所有管系、阀门,并经洗舱除气、铲除硫化铁锈皮、油泥,取得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
◎ 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之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有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 明火作业的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确认其技术状态良好。
◎ 焊工必须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合格证书。
◎ 明火作业时,必须有人负责监护。作业完毕,必须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监护人员方可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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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明火作业场所和状况
◎ 进行加油、涂刷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现场。
◎ 盛有或残存易燃易爆油、气的容器或管道,未经泄至正常气压的压力容器。
◎ 正在装卸易燃易爆或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货物的船舶。
◎ 油船在装卸、洗舱、除气和压载作业(专用压载舱压载作业除外)时。
◎ 航行中的油船的货油舱和货油管上。
◎ 未经测爆合格的油舱、油柜周围以及距离该油舱、油柜的空气管1m范围内。
◎ 未经测爆合格的可能产生或积聚可燃气体、粉尘的其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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