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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内河水域新规定于5月施行


经修订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内河水域将禁止使用溢油分散剂,避免因使用溢油分散剂对内河水域环境造成二次污染。这是记者近日从交通运输部获悉的。

   近年来,内河水运发展迅速,油类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量逐年大幅增长,我国对内河水域环境保护的要求更加严格,为加大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的管理力度,交通运输部对现行《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作出了修订。

   经修订的规定规范了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切实提高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能力。明确了船舶污染物清除主体的责任,取消了布设围油栏方案等5项行政报备事项。同时,新增对防治船舶污染大气的要求。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并在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减少船舶靠泊时对港口城市造成的大气污染。鼓励船舶污染物通过岸上接收处置,免除部分船舶污染物处理设备配备要求。

  《规定》施行后,原2005年8月20日以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为了规范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规范了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切实提高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能力。《管理规定》还明确了船舶污染物清除主体的责任,取消了布设围油栏方案和替代措施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等5项行政报备事项。

    经修订的《管理规定》将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溢油分散剂,以提高环境保护标准要求,避免因使用溢油分散剂对内河水域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同时,新增对防治船舶污染大气的要求,明确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之外,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并在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减少船舶靠泊时对港口城市造成的大气污染。《管理规定》还鼓励船舶污染物通过岸上接收处置,免除部分船舶污染物处理设备配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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