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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污染管理对海洋环保的影响


生命起源于海洋,人类与海洋的关系甚为密切,海洋是人类生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古以来,海洋为人类发展提供着丰富的资源,海洋不仅是天然宝库,也为大量运输货物提供最经济的方法。海上运输是各国人民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天然的交通大道,随着工业技术极大发展以及人口的快速增长,海上货运量逐年大幅度增长,船舶的吨位和尺度也在不断的增加。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直接或间接的把一些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以至产生了损害资源,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渔业资源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造成了海洋污染。即海洋在给人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正遭受着来自人类日益严重的污染。在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的二十一世纪,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污染海洋环境已成为人类共同遵守的准则,陆地和海上影响海洋环境的污染源很多,其中一个严重的流动污染源是海上运输船舶。随着航运事业的发展,船舶密度增加,通航环境复杂,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潜在风险越来越大,船舶海洋污染防治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保护海洋环境不仅是航运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要。

占地球面积70%以上的海洋是人类和一切生命的摇篮,蕴藏着无穷的奥秘和丰富的资源。但是,近些年来由于受到来自人类活动的各种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正在日趋恶化,海洋中的鱼类等海洋生物正在日益减少。这种状况不能不令人关注和担忧。被称为海洋污染超级杀手的石油泄漏就是一个最大的污染问题。目前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墨西哥湾石油泄漏就是一个典型的实例。据有关资料统计,每年通过各种途径泄漏在海洋的石油和石油产品约占世界石油总产量的0.5%,其中以油轮遇难造成的污染最为突出。随着工业的发展及人口的增加,每天陆地上产生的污水和污物也在大量增加。这些污水污物进入海洋后,也给海洋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比如素有欧洲疗养胜地之称的黑海现已变成了一座巨大的污水池,其原因就是陆地上的大量污水源源不断地流进了黑海。海洋受到污染特别是受到有毒物质污染后,会直接或间接地破坏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进而引起海洋生物的急剧减少或大量死亡。然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存在诸多问题,比如防治船舶污染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缺乏合作机制,虽然国际及世界各国都颁布了防止海洋污染法规,但在很多细节问题上不够具体,在操作中还存在很多困难,且船舶作为流动的污染源也很难得到有效控制。因此,寻找一条切实有效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方法迫切需要的。

一、船舶污染

1.船舶污染介绍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人类活动的开发领域逐渐从陆地向海洋延伸,深刻影响着海洋环境。同其他人类活动一样,船舶在通常的营运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直接或间接把一些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以至于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机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渔业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破坏海水的使用素质和舒适程度的有害影响,即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保护海洋环境、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是保障国家海洋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涉及的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对象主要有陆源污染物、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倾倒废弃物、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等五项。美国国家科学院的国家研究委员会于2002年出版的调查研究报告称:“海洋环境污染中有35%的污染物来自于船舶。”随着航运事业的发展,船舶密度增加,通航环境复杂,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潜在风险越来越大,船舶海洋污染防治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船舶污染是指因船舶操纵、海上事故及经由船舶进行海上倾倒致使各类有害物质进入海洋所造成的海洋污染。

2.造成船舶污染的原因

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船舶海洋污染可分为操作性污染和事故性污染。操作性污染是指船舶营运过程中,航运人员有意或无意地违章排放引起的污染;事故性污染主要是指碰撞、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海上交通事故所致的污染。前者发生的概率远远高于后者,但因事故性污染发生的地点集中、溢漏量较大,往往造成更大的损失。操作性污染因其对海洋环境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远没有事故性污染大,往往得不到重视,但是其对海洋环境的潜在威胁是不可忽视的。另外,船舶防污染设备故障,如处理油污水的油水分离器,处理残油、油泥、油抹布及其他可燃物的焚烧炉,处理生活污水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等设备管理不善,出现故障或配件不足无法修理等原因,无法处理船上污染物而船舶污水舱、残油柜、集污舱容量有限,又无法留存在船,只能排放入海,造成了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船舶运输系统是人、船和环境构成的复杂系统。其中人是操纵和管理行为的主体,船舶是行为的个体,环境是行为和效果的重要影响因素。无论是操作性污染,还是事故性污染,都与船员的责任心、精神状态、健康程度、习惯和专业技术业务素质相关,又与有关设备的操作和维护相关,同时也与有关管理层领导的决策相关,人为因素是造成船舶海洋污染的主要因素。

3.船舶海洋污染分类

船舶海洋污染可以分为油类污染、有毒液体污染、包装有害物质污染、生活污水污染、垃圾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其中油类污染最为严重。油船的溢油及各类引擎油、机械油及油脂等,特别是油船洗舱的残渣及油水混合物,混有油类的压舱水、洗舱水等,都是船舶通常向海中排放的污染物。船舶油污染是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根源之一,对海洋环境构成巨大的威胁。油类系指船舶装载的货油和船舶在运营中使用的油品,包括原油、燃料油、润滑油、油泥、油渣和石油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和油性混合物。船舶油类污染可以分成船舶油污水(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舱底残油、)和船舶溢油两类污染。有毒液体物质运输造成的污染,包括压载水与洗舱水、货泵舱底水,另外就是由于发生事故造成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大量外溢,及装卸作业中的跑、冒、滴、漏等现象。包装危险货物包括包装件、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和铁路及公路槽罐车装载的危险货物,它们可以在杂货船、集装箱船、载驳船等船上运输。它们主要以事故性泄露为主造成污染。船舶生活污水主要是指人的粪便水,包括从小便池、抽水马桶等排出的污水和废物;从病房、医务室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出孔排出的污水和废物;以及与上述污水废物相混合的日常生活用水(指洗脸水、洗澡水、洗衣水、厨房洗涤水等)和其它用水。船舶垃圾系指在船舶正常的营运期间产生的,并要不断地或定期地予以处理的各种食品的,日常用品的,工作用品的废弃物和船舶运行时,产生的各种废物,主要有食品垃圾(米饭、菜肴、干点、饮料、糖果等)、塑料制品垃圾(聚氯乙烯制品、合成纤维制品、玻璃钢制品)及其他垃圾(纸、木制品、布类制品、玻璃制品、金属制品、陶器制品等)。大气污染通常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过程中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足够大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健康、舒适感和环境。主要包括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氟化物及液货中的烃类气化物或有害气体。

二、船舶污染特征

1.      船舶污染物质的多样性

船舶排放的物质有油类,毒性有害物质,船舶垃圾,船上生活废水,噪音等.其中主要的是油类物质,来自船舶任意或意外排放。

2.      船舶污染具有流动性,无国界性

海水的流动性,船舶的移动性决定了由船舶进入海洋的污染物不可能局限在或固定在某一点而静止不动。一次污染可能会波及多个国家,给污染的治理造成诸多不便。

3.船舶污染是一种特殊的海上侵权行为,属于环境侵权行为

污染物质进入海洋是由于人为因素而不是自然因素,也就是说污染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如:洗舱污水、机舱污水未经处理排入海洋),在这种侵权行为关系中,与船舶污染有关的人为侵权人,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和对环境污染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污染受害人为沿海国家,当地政府,居民,渔民和企业。

4.船舶污染危害性强,范围广

船舶污染使海洋水质受到损害,海洋生物的栖息环境遭到破坏,严重影响海洋本身的调整功能,给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生物资源,海洋渔业生产等带来严重危害,从而影响到全球生态平衡,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环境。

三、船舶防污染管理

1.国际船舶规范新标准

防治水体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是全球性的重要课题,备受国际社会关注。目前在我国,愈来愈多的新技术被应用于防治水体污染,标志着我国在应对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公约时,采取了更加积极的态度。

   2007年生效的修正内容,增加了对泵舱底保护和意外溢油性能的规定,引入了有毒液体物质新的污染评估和分类系统,增加了程序和布置手册的规定。目前国内市场对植物油的需求日益增加,载运植物油的船舶船龄大多在25年以上,《73/78防污公约》附则I的2003年修正案生效后,部分油船经过简单改造进入了植物油运输市场,给我国沿海海域造成了潜在的污染威胁,为保障我国的海洋环境不受植物油船的污染,应尽快制定植物油船管理规定,明确载运植物油的船舶必须具备双船壳结构。

2.船舶防污染管理

我国应对中国籍船舶的相关防污染证书进行换发,并按照有关通函的要求,对外国籍船舶的相关防污染证书换发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尽快出版符合附则I和附则II的2004年修正案要求的新版文书模版,替代旧版证书,收集整理相关通函,尽快对相关内容进行编译、出版;按照修正后的最新规定及时调整监督管理政策、方式。

四、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

随着海洋运输业的发展,世界船队规模不断增大,从船舶上排人海洋及大气中的各种有害物质的数量与日俱增,使海洋环境日趋恶化。据国际海事组织的一份出版物估计,每年由各种污染源排人海洋的石油总量至少有320万t。船舶污染的控制已经成为目前航运界主要考虑的问题。在中国,虽然人们已经认识并已经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但显然做得还不够,需要进一步的努力。

1.  开发“绿色”船舶

所谓“绿色”船舶是指对环境无害、在正常营运期间不污染海域或空气的船舶,万一发生意外事故,尤其是发生搁浅或碰撞时,此船具有内在的防止有害物泄漏的能力。它必须符合所有使用标准,即不仅在船舶的整个营运期限内,而且在船舶建造和最终拆船时都要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开发“绿色”船舶的目的是控制起源于船舶的大气和海域污染。挪威从1993年3月开始着手研究“绿色”船舶开发程序,涉及许多领域,最重要的是控制海上污染、大气污染和人为故障。“绿色”船舶开发程序由挪威皇家科学和技术研究理事会与挪威海运业共同合作开发,有许多公司参加了这个程序的开发,包括船东、设备商、挪威船级社、国家污染控制机构、挪威船东协会等等。

2.  规范航运企业内部管理,加强船舶安全检查

ISM规则指出,人为因素中约有80%可以通过有效的管理加以控制,即通过强化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船舶的安全管理加以控制。目前存在的相当数量的小公司管理极不规范,漏洞很多,是导致船舶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整合小企业,规范航运企业内部管理,使其从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是防治船舶海洋污染的有效途径。加强船舶安全检查,杜绝不适航船舶开航是重中之重,船舶不适航,乃至在航行中因触礁、碰撞、搁浅、沉没、失火等意外事故,使货油舱、燃油舱柜破损,将会对海域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这些事故溢油的危害十分严重,具有溢油量大、污染持久、清除困难等特点。现代的双层船壳,双重保护,据相关统计,单壳油轮的失事率比双壳油轮高5倍。要防止避免船难的发生,以及降低船难发生后对海洋的危害,双壳油轮成为趋势。这类油轮能够有效防止原油外漏,并降低其意外发生时的危险性,前提条件是油轮必须接受定期严格检查。加强船旗国、FSC、港口国、PSC、检查力度,杜绝不适航船舶开航而导致重大海难事故的发生,是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重中之重。

3.建立和完善海事溢油鉴定体系,威慑溢油肇事者,建立和完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

溢油鉴定作为油污事故调查的重要手段之一,其鉴定结论是海事行政执法的合法证据。目前,油指纹鉴定广泛应用于溢油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中,是确定船舶溢油事故污染源的重要的科技手段之一,同时也为事故的进一步处理和索赔,提供了合法有力的证据支持。另一方面,海事局要加强港区、锚地等海域的巡逻,严密监视港区和锚地水域污染情况,发动码头工人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积极举报发生污染的船舶,让更多的人来关心海洋环境保护,努力将突发性海域污染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对于违章操作带来严重污染或是屡教不改的船舶,应对其采取严厉处罚措施。溢油鉴定作为一种科技含量较高的手段,对于维护法律尊严,增强船员的防污意识能起到积极的、客观的威慑作用。

4.  建立和完善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法规体系

我国船舶防污染法规体系的建设可以上溯到20世纪70年代,现已基本上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等五个层级,但缺少专项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基本法律,一般是根据污染种类在各相关法律中有关船舶污染的条款,内容上相互不协调,不统一。加之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尚未完全国内化,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法规体系不能完全与世界接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船舶防污染工作的有效开展。

加强我国船舶海洋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和完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法规体系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原则上,必须坚持在全面系统审查现有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基础上进行必要修改、补充和完善,处理好与相关环境法的关系,建立起内容全面、层次分明、协调统一、实用高效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在层次上,形成由国际公约、基本法律、专门性法规、其他法规等构成的多层次体系。在内容上,形成以防、治、赔三个环节为主线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在方法上,既要注重调查研究,结合国家的实际情况,又要善于学习和借鉴外国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先进经验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将国际公约具体化、国内化。尽力与国际接轨。在体制上,海事主管部门要对船舶防污染法规体系及时跟踪、研究,充分发挥业务部门、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形成运转高效的法规制定、修改、补充和清理机制,在不断健全完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法规体系的同时,确保体系的有效性。

5.建设船舶海洋污染防治经济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对船舶海洋污染防治及其经济问题认识不足,主要表现在船舶运输成本未包括相应所需的防污染投入成本,船舶防污染经济投入基本属于空白,存在市场失灵;政府部门未考虑船舶防污染方面的政府补贴或运价调整等内容,不仅加重了日常的船舶污染,而且缺乏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能力,存在政策失灵。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改变传统观念。建设船舶海洋污染防治经济管理体系。船舶海洋污染防治经济管理体系涉及船舶制造和运输、港口建设和运营以及航道开发等一系列工程中的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投产运营和日常维护的全过程。同时还涉及国家综合运输体系及其水运发展的总体规划、经济核算、运输价格调整等宏观和微观国民经济管理内容。建设船舶海洋污染经济管理体系必须正确地评估船舶污染的环境损害成本,以及船舶海洋污染防治对策的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研究建立适当的运输价格体系来减少环境服务中的市场失灵;研究建立适当的财政税收管理体系来减少环境服务中的政策失灵;在船舶和其他运输企业中贯彻实施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并由国家统一实施体系认证管理及动态监控,全面提升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不断减少环境服务内容的不确定性。在加强国内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 学习和借鉴外国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先进经验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采用各国通行的船舶污染防治和海洋环境保护制度与措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尽可能地参加有关公约,应尽力与国际接轨,将国际公约具体化、国内化。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依国际条约承担了国际义务,就有责任使其国内法与其国际义务保持一致,因此,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对海洋环境保护法做出修订是完全必要的。21世纪是海洋事业大发展的时代,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战略的高度,重视海洋、善待海洋。修订法的实施,不仅完善了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而且对强化海洋环境管理、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起重要作用。

6. 扩大生物科学技术在船舶海洋污染防治上的应用

在船舶防污染技术中,生物技术以其高效、安全、价廉、无毒,备受环境工作者的青睐,在低浓度油污染的最终处理、生物防污剂制备、控制压载水携带的外来物种的传播,以及大气污染等方面应用前景较为广泛。尽管目前生物技术在船舶防污染上应用还不多,但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环境生物工作者对船舶海洋污染的密切关注以及与船舶技术人员的密切合作,生物技术将成为船舶海洋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海事治理机构作为海上船舶防的实施,使船公司对船舶和船员的治理更加科学规范,使其提高防污染的意识和制定具体的防污染措施。譬如,据媒体报道,在浙江海事局的组织和筹划下,拥有国内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全世界第一台应用臭氧-功率超声复合技术,处理量为每小时100吨高浓度船舶有机污(废)水的水处理设备已经研制成功,并投入试验运行。相对于传统的水处理技术,它具有处理过程简单快捷、适用不同水质、处理能力强大、投入低廉、不需添加化学制剂等优势。可以应用于防治海洋污染领域,对净化处理船舶压舱水、洗舱水和机舱底水等高度污染的有机化学污(废)水,阻止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随船舶迁徙和传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7. 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总的来说,我们船员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还不强,与这项事业的发展形势极不相适应。由于船舶的机动性,使得监管人员很难跟踪监督,船上的防污染意识并不强,在我所实习的船上就可见一斑,部分船员随意仍塑料瓶、塑料袋等其他在任何水域都禁止投放的塑料制品,食品更是经常抛入海中,甚至一些污油不经处理也直接排入海中。因此由国家海事局带头,牵手各涉海单位,组建海洋环境保护的专业队伍,对专业人员进行不断的教育,不断的提高他们的素质,补充新知识,接受新技术,了解新动态,和今后的发展趋势,组织开展国际交流,积极参与有关的国际活动,严格的定期考核,坚持持证上岗和晋降级制度,努力早就一支精通业务的海洋环境保护专业队伍。要分批组织面向各航运企业有关领导和企业负责任的学习讲座,学习有关法规、标准、政策、科学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管理能力和航运企业控制船舶污染海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同时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激发民众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参与热情,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争取社会各界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只有思想上引起重视,才是彻底根除海洋污染的最有效的前提。

8. 鼓励航运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据媒体报道,中远航运为打造国际特种船运输领先者,严格落实我国和国际防止海洋污染的要求,以抓好船舶安全防污染为核心,以强化治理为重点,结合国内、国际船舶治理和防止污染海洋的新规定与要求,以及船舶治理中出现的新问题,中远航运的“安全治理体系”经过不断修改和完善,确保了船舶安全、高质量完成每一个航次任务,创造良好经营效益,并有效防止了海洋污染,获得了交通部海事局的充分肯定。2007年9月,在交通部海事局SMS审核组的审核中,中远航运安全治理体系岸基活动连续第三年以岸基活动零缺陷记录通过年度审核。而且,通过改善船舶设备、应用节能新技术、建立严格的治理制度和激励机制等途径,牢牢树立船舶防污保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增强岸基人员和船员的安全治理与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感。中远集团也是中国第一个企业也是世界上第一个航运企业入选联合国全球契约,“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因此们要通过财经政策或者其他措施鼓励航运企业逐步退役油耗高、安全性能低的老旧船,积极引进先进环保船舶和技术,建设环保型船队,避免了船舶在恶劣环境下出现海洋污染问题。

9.完善船舶油污强制保险、损害赔偿机制以及公益诉讼

海洋污染损害案件具有污染面积广、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大的特点。海洋污染损害一旦发生,单纯依靠加害人的经济能力有时根本不可能真正对受害人实现补偿。强制保险制度与基金制度正是损害赔偿社会化和风险分摊的重要手段。上述两种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负担,防止因赔偿而导致企业关闭或破产,同时,也可以为受害人提供切实的损害赔偿保障,实现对受害人的真正救济,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强制保险制度与基金制度是当前国际社会非凡是发达国家中较为成熟且为环境保护实践证实行之有效的制度。根据船舶溢油事故统计,中国从未发生过特大型的船舶溢油事故。我国对沿海的冷藏船治理非常严格,对于500吨以下的小船,保险公司作了强制保险,这是一个防止油污风险非常有效的例子。但是,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对海上油污污染的清污费用得不到补充,可能会影响海上应急体系的有效操作。同时,建立公民环境权与公益诉讼制度。公民环境权概念是在20世纪60年代伴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以及因此引发的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思考而出现的,它是指公民有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健康和良好环境中生活、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和保护、改善环境的义务。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非凡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公民环境权已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公益诉讼制度在国际上也已有成功经验。

目前,我们更加清醒的认识到在海洋环境如此严峻的情况下,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势在必行。在此情况下本论提出了一些诸如“绿色船舶”, 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建立和完善海事溢油鉴定体系,完善法规体系,加强宣传教育,科技防污等切实可行的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希望能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起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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