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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2017年,这些新政新规将陆续实施!


2017年1月1日起,《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正式实施。

 

为履行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

2

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个小时和离港前的一个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推进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减少船舶在我国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交通运输部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上述核心港口包括深圳、广州、珠海、上海、宁波-舟山、苏州、南通、天津、秦皇岛、唐山、黄骅港。其中上海、宁波-舟山、苏州、南通已于2016年4月1日起提前执行,深圳已于2016年10月1日起提前执行。

 

3

2017年1月1日起,《船员职业健康和安全保护及事故预防》(JT/T 1079-2016)、《船舶高污染风险作业操作规程》(JT/T 1080-2016)和《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JT/T 1081-2016)等3项行业标准正式实施。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船员职业健康和安全保护及事故预防》(JT/T 1079-2016)等3项行业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

 

4

2017年1月1日起,经调整的《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正式实施,新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2016版)》正式启用。

为履行好《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进行了调整。

 

5

2017年1月1日起,测定磁罗经自差应统一使用《磁罗经自差表》(2016年版)。

为进一步规范磁罗经技术服务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对《磁罗经自差表》(2009年版)进行了修改,使之更加实用。

 

6

2017年1月1日起,内河船员航线考试范围和航线签注范围有所调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620号),调整内河船员航线考试范围和航线签注范围。

 

7

2017年1月1日起,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等十二项修正案生效。

依照《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纺织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相关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6年7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8

2017年1月10日起,《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为保障水路运输旅客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旅客及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运输秩序,交通运输部印发《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9

2017年2月1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主要目的在于完善船舶登记制度,落实自贸区深化改革总体要求,推进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促进我国航运经济发展和现代化海运船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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