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国际海事组织(IMO)已在第92届海安会上通过“MSC.353(92)”决议,采纳了《国际船舶安全管理规则》(《ISM》)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15年1月1日生效。
修正案有以下主要内容:
1、规则条款第6.2修改为:要求公司根据国内和国际的规定确保每艘船舶均配有合格、持证和符合健康要求的海员;确保对船舶合理恰当地配员,以使得船上各方面均能维持安全操作。
2、被采纳的新增条款第12.2:要求公司定期查核正在执行的所有经授权的ISM相关任务是否与《ISM规则》中的“公司责任”相一致。
经修订的《ISM规则》包括了IMO制定的各种关于导则和建议的新注解。根据条文第 1.2.3.2,尽管规则引入这些注解只为参考和指导的目的,并未构成规则的规定,但是有关的导则、建议以及一些其它的内容等等还是应该被考虑在内。
以下为以注解形式新增至经修订的《ISM规则》的导则:
关于发现的ISM规则重大不符合项的处理程序;
规则、建议、导则和其它与安全和保安相关的强制性法律文书清单;
公司关于执行《ISM规则》指南的修订版;
根据ISM规则的条文对履行指定人员所必需的资格、培训和经验的指导;
关于船上各种紧急情况应急计划的一体化系统结构的导则;
关于有惊无险的未遂事件的报告指南;
船上应配备的证书和文件清单的修订版。
在此建议船舶运营经理应确保上述的所有导则均被引入至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SMS)。一旦有需要,应该执行对现有程序进行修改后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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