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情形有哪些?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均可申请认
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城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领取失业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5、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外出就业6个月以上返乡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8、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9、协保人员。是指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协保证明的人员。
10、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是指由市扶贫办提供的已建档立卡并纳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管理的农村贫困人口。
02如何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其中,残疾失业人员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户口簿、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证》或《求职证》);
2、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需持离婚或丧偶证明及相关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证明;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需持《低保证》;
4、残疾失业人员,需持《残疾人证》;
5、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需持《青岛市城乡“双零”就业援助卡》;
6、协保人员,需持《协保证》:
7、失地失业人员,需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失地证明。
03哪些情况须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1、被用人单位招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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