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岛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变化
1、自2017年1月1日起部分参保居民社会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提高。
(1)提高二档缴费成年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待遇。
将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70%调整为75%。
(2)提高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将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二档缴费成年居民的支付比例由70%调整为75%,少年儿童和大学生的支付比例由80%调整为85%。
将符合统筹支付范围、个人按照起付标准和自负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乙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前个人按照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二档缴费成年居民的支付比例由55%调整为60%,少年儿童和大学生的支付比例由65%调整为70%
(3)提高二档缴费成年居民的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待遇。
将二档缴费成年居民接受社区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报销比例由40%调整为60%。
2、实施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我市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积极构建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
2017年1月1日以后,参保人在享受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待遇的基础上,临床治疗必需的35种特殊药品和医用耗材,以及依托医保定点的专业化检验检查机构实施的精准诊疗项目等,费用报销比例将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和符合门诊慢性病管理的临床必需的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服务项目、服务设施相关费用,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将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最高报销额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参保人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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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调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34%、0.6%、0.77%、0.94%、1.1%、1.36%、1.62%(原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按照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7%、0.9% 、1.1%、1.3%、1.6%、1.9%)。
2
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
自2017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属于一类、二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三类至八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
上年度内没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以下标准:
(1)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80%执行;
(2)支缴率大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上年度内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以下标准:
(1)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2)支缴率大于120%、小于等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20%执行;
(3)支缴率大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50%执行。
*工伤支缴率是指一个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金额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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