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是否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不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02参保人员需延长缴费的,应向哪里提出延长缴费申请?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政策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在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延长缴费申请。待遇领取地为我市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手续;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到原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手续。
03如何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04在我市延长缴费期间,缴费标准如何规定?
参保人员提出延长缴费申请,经核准后,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缴费,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社会医疗保险两项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80%、10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各险种规定的比例确定。目前,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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