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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履职和值班相关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船员履职和值班应达到的要求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船员应当携带合法有效的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明、海员证等;

※ 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

※ 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 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 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 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 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高级船员应当组织下属船员执行船长命令,督促下属船员履行职责。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船员有关履职值班方面的法律责任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瞭望;

※ 未按照要求履行值班职责;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 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

※ 不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 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 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

※ 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 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 未按照要求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 在船上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 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服食影响安全值班的违禁药物;

※ 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 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 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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