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派海员到签署国国籍的船舶任职,不再需要通过第三国换发船员适任证书
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在中国、丹麦建交65周年之际,中丹两国主管机日前在北京签署了相互承认海员适任证书协议。互认协议签署后,双方船员如在对方国籍船舶上服务时,仅需持有船员本国的海事主管机关签发的适任证书,由对方海事主管机关在签发证书基础上签注即可生效。
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相关要求,国际海事组织各成员国之间签署互认协议的前提条件是“公约有关适任标准、培训、发证及质量标准的要求得以完全遵守”。中国已于2011年底前完成了与该公约修正案有关的国内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调整,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体系符合有效地实施公约的要求,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
中国目前已与23个国家(地区)签署了互认或单边承认海员适任证书协议,仍有多个国家提出与我国签署协议的意向。
中国现有海员60万,其中外派海员12万。互认海员适任证书协议签署后,中国外派海员到签署国国籍的船舶任职,不再需要通过第三国换发船员适任证书,将有利于提升中国外派海员的竞争力,扩大中国在国际海员劳务外派市场的占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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