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海船船员培训大纲》的通知
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2017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了《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6版)》(以下简称《培训大纲》),现就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5月1日起,船员培训机构对新招录的学员应按照《培训大纲》要求开展培训,结合各自实际合理设置培训课程,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质量;要重点加强对学员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开展实船培训和“师带徒”培训,着力培养应用型船员人才。
二、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开班前,将书面培训计划、培训课程以及培训课程论证情况(附件1)和培训课程安排对照(见附件2)报辖区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审核。未经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课程的,不得开班培训。
培训课程论证应由资格相当的人员进行,论证人员的资格情况应附表说明。
培训课时低于培训大纲推荐课时的,还应对可行性进行详细说明。如采用模拟器培训的,还应提交模拟器训练方案满足相应训练要求的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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