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规则”附件对船员见习船舶明确了如下规定: (1)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见习船舶不分航区,只要求在相应的等级上; (2)三副、三管轮的见习船舶应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降一航区或降一等级; (3)大副、大管轮的见习船舶应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降一等级但不能降航区; (4)船长、轮机长的见习船舶必须与其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等级一致; (5)电子电气员的见习应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进行